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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師之勞動法篇的內容如下:
1、試用期內不得任意辭退員工。根據《勞動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,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,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。用人單位在決定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時,要慎重、慎重地實施《勞動合同法》,對用人單位的規范管理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。這就要求公司在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規范自己的用工行為,健全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,只有這樣才能將用工風險降到最低。
2、聘用女職工時,應當依法簽訂勞動(聘用)合同或服務合同,勞動(聘用)合同或服務合同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、生育的內容。我國并不是律師之勞動法篇鼓勵夫婦計劃生育,要求不生育。生育是女性的權利,用人單位有保護女職工生育的義務。
女職工經過孕期、產期和哺乳期,對所從事的工作產生一定的影響。而法律規定,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、懷孕、產假、哺乳等為理由,辭退女職工或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。根據法律規定,用人單位應當由女職工依法行使自主生育權,保護女職工懷孕、產假、哺乳期的合法權益。勞動合同有類似約定也無效,女職工結婚生孩子不違反勞動合同約定。律師提醒,如果用人單位提出“女職工不能結婚或者生育”的內容,這顯然是違法的,不受法律保護。
以上就是律師之勞動法篇的內容介紹,感謝閱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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